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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速醉驾获刑:法律面前无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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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速醉驾获刑:法律面前无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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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从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起引起广泛关注的醉驾案件终于有了判决结果。一名来自浙江温州的副大队长因醉驾被判拘役三个月。据悉,这也是自全国人大通过醉驾入刑条款以来,浙江省乃至全国首起因醉驾获刑的交通执法人员。

事情发生在今年6月11日凌晨,胡某身为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温州支队的副大队长,却酒后驾驶一辆黄色福特轿车在城市内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锦绣路和车站大道的交叉路口时,不慎追尾撞上了前方等待红灯的出租车,导致两车受损。现场出租车司机随即报警,胡某被警方带走调查。经过检测,胡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每百毫升127毫克,属于醉酒驾驶,随后被警方刑事拘留。

经过一段时间的审理,鹿城法院于21日下午公开宣判此案。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条款,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胡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人民币3000元。

根据我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公务员如果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将被开除公职。同样,劳动者如果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胡某的这一行为不仅给自己带来了法律的制裁,也将对自己的职业生涯造成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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