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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及作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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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及作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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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2年4月1日起,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实施,明确规定了所有证据都必须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由此,公安部门对交通事故出具的认定书发生了变化,由原先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转变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名称上只有细微差别,但这两者的性质却有所不同。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部门作为国家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如有异议,可通过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进行救济。现行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则仅作为一般证据使用,如当事人对其有异议,只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进行救济,最终责任由法院通过民事审判确定。

但在实际民事审判实践中,通过法院民事诉讼途径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救济并不理想。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现场情况,的勘验、调查更为直接和全面,法官难以对此进行直接判断。部门的专业性和经验在事故认定上具有优势,法官难以再次认定。当事人难以获取足够的证据来支撑自己的主张。法官对于改变先前的事故认定存在压力,且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中对事故认定书的认定存在不统一的情况。

将交通事故认定的救济完全放在法院民事审判中解决并不理想。公安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被视为具体行政行为,应赋予当事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为了名副其实和还原其本质,建议仍使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名称。

现行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及救济途径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以确保公正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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