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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认定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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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认定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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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版)针对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做出了详细规定。其中,当涉及机动车与第三者之间的责任分配时,若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后仍有不足的部分,需按照以下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1. 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责任由过错方承担;若双方都有过错,则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2. 若事故涉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且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无过错,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但若证据表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存在过错,则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可适当减轻;如机动车一方无过错,其责任不超过百分之十。若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的故意行为导致,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二、《民法典》针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规定了损害赔偿责任,但排除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伤亡。此规定同样适用于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的无票旅客。

相关案例解读:

1. 在陈珍诉校登奇等损害赔偿案中,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发生事故时,应作为一般受害者得到赔偿。若损害是由好意同乘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驾驶员与车主的民事责任可相应免除或减轻。

2. 无偿搭乘货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无偿乘车人受损,双方不构成客运合同关系。对于这种情况,应按照公平原则处理,无偿乘车人应分担部分损失。

3. 在李-源等诉徐-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好意同乘情形下应酌定减轻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并可能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

4. 费宗莲与程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中,受害者搭乘原告车辆共同参加出殡通常被视为好意同乘,而非帮工关系。若发生交通事故,该机动车驾驶人对同行人负有侵权损害赔偿义务。

专家观点:

观点一: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时,如果被搭乘方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也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好意同乘与试乘有相似之处,但两者存在显著不同。其中,好意同乘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在司法解释起草时两者被作为不同的情形加以规定。关于好意同乘造成乘客损害,驾驶人的责任性质为一般侵权责任。对于免费搭乘涉及法定免票情形时,如酒店、超市提供的免费班车等以营利为目的的情形,造成乘客损害时,被搭乘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且不能减轻其责任。受害人的过错主要表现为明知车辆超载或驾驶员存在风险而仍然选择搭乘。

观点二:司法实践中对于好意同乘,承认应适当减轻驾驶员或机动车辆所有人的责任。这意味着在发生好意同乘相关的事故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对驾驶员或车辆所有人的责任进行适当的调整或减免。这也反映了司法实践对于互相帮助的善意行为的鼓励和保护有偿受益人的原则。好意同乘,是指经同意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搭顺风车”。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公序良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为我国的法律所倡导和保护。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施惠行为,其实质就是助人为乐。我们应当肯定车辆保有者行为的初衷,并运用法律的手段在全社会树立起“诚信友爱”的社会风气,但绝不是简单地减免车辆保有者的责任。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好意同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只有《民法典》规定附带规定了搭乘者的赔偿问题。

对于好意同乘者,各国立法多规定减免车辆所有人的赔偿责任,我国立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也承认应适当减轻驾驶员或机动车辆所有人的责任。例如,有的法院判决认定,无偿乘坐他人车辆,在无偿搭乘他人车辆期间,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如能证明其搭乘车辆经车辆驾驶员或车辆所有人同意,应比照客运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乘客损害的情形酌情处理。这基本上就是按照好意同乘的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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