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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事故保险公司赔偿责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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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事故保险公司赔偿责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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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驾驶员乐某醉酒驾驶一辆奥拓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驾驶员杨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死者的家属不仅将肇事司机告上法庭,还将相关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其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此事件引发广泛争议,涉及保险公司的醉驾免责条款。

事发当天,乐某饮酒后驾车在高新西区与杨某的摩托车发生碰撞。经鉴定,乐某属于醉酒驾驶。警方认定杨某和乐某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某保险公司为奥拓车提供了交强险保障。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争议成为此案焦点。被告认为,既然车辆已投保交强险,无论责任方是谁,保险公司都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则依据国家规定及交强险合同条款主张,驾驶人醉酒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对此进行了深入审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虽然规定驾驶人在醉酒状态下造成事故,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条例并未免除保险公司对非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在此案中,死者家属诉求的是人身死亡损失,保险公司不能以此免责。

关于双方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虽然其中明确提到对驾驶人醉酒的情况不予赔偿,但该条款并未在“责任免除”的专章中明确列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于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规定,必须有明确的提示或提醒。否则,这样的规定应被视为无效。除非保险公司能证明双方另有约定,否则该条款在本案中并不适用。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最终判定保险公司的醉驾免责条款无效,并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死者家属11万元。乐某需支付赔偿金19131元。这一判决得到二审法院的认可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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