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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参与人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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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参与人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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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调解的参加人

1.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包括事故中的驾驶员、乘客、行人等,以及他们的代理人。

2.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事故车辆有明确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他们也应参与调解。

3.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例如,事故现场的目击者、证人等,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他们的参与对调解有帮助,可以邀请他们参加。

二、交通事故调解结果

1.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

2. 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3.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当写明事故简要案情和损失情况、责任认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送达当事人。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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