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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赔偿协议公平性探讨:显失公平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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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赔偿协议公平性探讨:显失公平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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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章雅婷

【案情回顾】

某日,被告汪某驾驶无牌农用车进入县城载货,途中遭遇突发暴风雨,因操作不当,撞伤了横过马路的徐某,导致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在乡司法所及乡村干部的协助下,汪某与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协议内容包含一次性支付5.5万元给死者家属,包括丧葬费、交通、治疗、死亡赔偿金等全部费用。死者家属承诺提交谅解书,请求对汪某的刑事责任从轻处理。协议明确表示此次纠纷一次性解决,死者亲属放弃对汪某的后续诉讼。汪某已履行赔偿义务,并得到死者家属的谅解。

公安机关认定事故责任为双方同等责任。原告即死者徐某的亲属认为徐某系非农户口,应得赔偿款远高于5.5万元,因此主张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并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赔偿协议是否公正合理,是否应被撤销。对此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赔偿协议并未显失公平,无需撤销。

第二种观点认为:赔偿协议确实显失公平,应当撤销。

【法律分析】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可在以下情况下被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利用对方的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权益义务明显不对等。

在本案中,原告的主张是双方签订的协议显失公平。关于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首先是双方在订立合权益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本案中,不考虑其他损失,仅死亡赔偿金一项就远大于5.5万元。从数额上看,协议内容在客观上存在失衡。

但要判断被告是否利用了自身的优势或原告的轻率、无经验。在信息化发达的今天,原告作为在县城工作多年的成年人,应该知晓死亡赔偿的基本标准。而且,协议是在乡司法所签订,有乡村干部的见证,这表明原告在签订协议时已经知道应得赔偿款与5.5万元的差距。在主观上,原告并没有明显受到被告的欺骗或压迫。

综合考虑,仅有客观上的失衡并不足以认定为显失公平,还需要考虑主观因素。在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故意利用优势或原告的轻率、无经验的情况下,不能单方面认定协议显失公平。

本案的赔偿协议是公正合理的,不应被撤销。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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