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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事故责任归属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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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事故责任归属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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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晚8点左右,王某驾驶一辆赣G60xxx大型货车,从江西省德安县城驶往聂桥镇柳田村。当车辆行驶至聂桥镇大楼附近时,发生了撞伤路边行人的金某的事故。事故后调查得知,王某所驾驶的货车实际上挂靠在德安县某运输公司名下,王某每年为此缴纳了2500元的管理费用。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及该运输公司赔偿包括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以及伤残赔偿金等在内的总计人民币411932.8万元。

[分歧意见]

虽然本案的交通事故责任已明确由王某承担全部责任,但在责任划分上,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王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德安县某运输公司则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德安县某运输公司则应承担垫付责任。

[评析]

对于本案,我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王某作为挂靠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德安县某运输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则应承担垫付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应视为共同诉讼人。”金某将王某和运输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是合理的。关于具体的责任划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如果被挂靠单位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获得了利益,那么应适当地承担民事责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也规定:“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首先由挂靠人承担责任;对于挂靠人无法支付的部分,由被挂靠人先行垫付。”垫付后,被挂靠单位对挂靠人有追偿权,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债权。在此案中,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德安县某运输公司则应承担垫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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