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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后财产权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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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后财产权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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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甲于1950年1月担任某小学教师,1983年6月退休。肖某然等六人系肖甲与其前妻生育的子女。1984年,肖甲前妻病故。1993年6月1,肖甲与钟乙结婚,肖甲去世。,肖甲生前工作小学校根据《重庆市人民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和《重庆市巴南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细则》有关文件精神,向钟乙银行账户发了肖甲的住房补贴51324元。对该住房补贴的分配,钟乙与肖甲六子女产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肖甲于1950年1月参加工作,工作33年后于1983年6月退休,根据对住房补贴的相关文件精神,肖某住房补贴来源于其生前33年工作期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之规定,该住房补贴补偿针对系肖甲工作期间,该工作期间与钟乙尚无夫妻关系,补发的住房补贴属于肖甲与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应按此财产性质进行分割继承。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财产才属于共同财产。本案被继承人肖中去世,住房补贴实际发放时间为,肖甲与钟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未实际取得住房补贴,故该财产应属于肖甲的遗产,应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钟乙和肖甲的六个子女共同继承。

第三种观点认为,住房补贴是我国90年代末期取消福利分房和实物分房后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现金补贴政策。在住房补贴政策实施以前,职工可以取得的财产收入中,没有住房补贴这一财产权。且根据有关区人民的文件,确认该区职工的住房补贴从1999年7月1日后才应当取得。上述时间处于与钟乙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二)的规定,住房补贴应当属于肖甲与钟乙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应先分割共同财产再继承。

【评析】

对于上述观点,笔者支持第一种观点。

一、公民死亡后不能再取得财产。

《继承法》规定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上述规定,遗产必须满足公民死亡时、个人财产、合法性三个要素。如果住房补贴是个人遗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前提必须满足该财产是个人财产。但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死亡之自然人,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消失,不能再获得个人财产,故发放给肖甲的财产肯定不是其死亡后获得的个人财产只能是死亡前应当获得的财产。而该期间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则死亡前获得的财产就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观点二成立的前提要么是死亡之主体可以获得个人财产,要么是个人生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住房补贴不属于共同财产,存在逻辑矛盾,与司法解释不一致,故不能成立。

二、住房补贴可否溯及既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二)项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谓应当取得,指的是根据规定已经确定最终会得到只因未达到领取条件而暂时没有拿到手的款项,具有债权性质。本案中观点三认为,根据地方性住房补贴的通知,1999年7月1日肖甲具备领取住房补贴的资格,就应当取得该财产,故属于肖甲和钟乙的夫妻共同财产。

笔者不支持该种看法,从财产获得的贡献、住房补贴的性质及公平正义性来看,肖甲所获得的住房补贴均不应忽视其前妻的贡献。

关于住房补贴归属问题的探讨

如果将住房补贴视为与钟某的共同财产,这在公平正义的视角下似乎并不合理。设想一种特殊情境,如果肖甲的前妻并未离世,而是在1999年6月30日正式离婚,随后肖甲与钟乙再婚。难道因为政策出台时未有住房补贴这一条款,法院就会忽视前妻的贡献吗?仅仅因为钟乙的幸运,她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分享这笔财产吗?这显然与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原则相悖。

依据劳动力价格理论,住房补贴应被视为职工工资的一部分。该理论认为,工人的劳动价格是由必要生活资料价格决定的。这些必要生活资料不仅包括工人自身的需求,如食物、衣物和居住等,还包括其家庭,如子女的生活资料。住房是满足基本生活和养育子女的必需,因此应在工人的劳动价值中得到体现,即职工工资中应包含住房含量。补发的住房补贴实际上是对那些未获得实物住房或住房未达标职工的工资补偿。既然是补发之前的工资,那么理应追溯并与之前的配偶共享。

在司法实践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此有所规定。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于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来计算,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考虑了婚姻期间妻子的贡献,并不以该费用何时发放为前置条件。即便夫妻双方离婚后,军人一方才获得复员费,也会考虑配偶的利益。在公积金分配案件中,大多数案件也均考虑了婚姻存续期间配偶的利益。

从司法政策的一致性来看,虽然住房补贴政策是在1998年才出台,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工作期间这笔补贴款不存在。只要决定发放,就应该追溯至工作期间,并按当时的夫妻关系进行计算。不能因政策出台时间晚而排除另一方配偶的利益。

追溯至前原则虽然在刑法中有不利追溯的禁止,但如果有利,也可以有例外。在住房补贴政策中,向前追溯有利于对长期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配偶一方,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支持第一种意见,即在分配住房补贴时,应考虑到前妻的贡献。在分配时,也可以适当考虑再婚妻子的贡献,给予其适当的份额。同时提醒大家,《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如有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帮助。若需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帮助,可咨询我们平台的交通事故律师进行了解和学习相关知识内容。(内容来源于假设与分析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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