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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核心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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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核心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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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和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案件类型,审判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往往会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认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司法价值不容忽视。关于其是否应归为鉴定结论,存在不同的观点。下面,我将从概念、作出主体、程序、救济途径及书面表现等方面对两者进行详细对比解读。

一、概念差异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部门根据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或相关检验、鉴定结果,对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进行书面记录。而鉴定结论则是针对专门性问题,由法定或指定的鉴定部门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进行的科学鉴别和认定。

二、作出主体不同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由公安部门作出,是国家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鉴定结论的作出部门则是受委托或指定的,运用自身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特殊问题进行科学鉴别的部门。

三、程序差异

公安交管部门在事故发生后,通过现场勘查、调查等情况,根据有关检验、鉴定结果,作出双方的责任认定。而鉴定结论则是在有关部门处理案件时,针对某一专业问题,委托或指派相关鉴定部门作出的专业意见。

四、救济途径不同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时,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行政救济手段来维护权益。而针对鉴定结论,当事人则不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来维权,只能通过重新委托或指定其他鉴定部门进行重新鉴定。

五、书面表现不同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管部门依职权作出的职务行为,用章时会加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印章。而鉴定结论则需加盖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印章,并有鉴定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以显示鉴定人和所在单位的双重责任。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应归入鉴定结论一类。它是公安交管部门依职权作出的书证,具有重要的司法价值,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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