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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与鉴定结论中心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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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与鉴定结论中心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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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与鉴定性质探讨

(1)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一项综合性极强的细致工作,涉及到路况安全工程鉴定、车况技术鉴定、痕迹鉴定、车速鉴定以及法医鉴定等一系列专业技术鉴定。这些鉴定流程凸显了责任认定的技术性、复杂性和法律性特征。由于只有公安机关部门具备事故认定的经验和技术手段,因此应当由他们运用专业知识,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进行深入检测、分析和判断,并出具专业的结论性意见。

(2) 交通事故认定本质上是一种评价行为。它类似于鉴定和评估,以评估者的专业技术为基础,以中立的身份,通过技术手段对事故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作为评价者处于事件之外,其评价行为与国家职能并无直接关联。例如,伤残鉴定由法医学会作出,物价评估由价格评估机构完成,这些机构与国家职能并无直接联系。他们的评价资格来源于所掌握的技术以及国家对其资质的认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所做出的鉴定结论。

(3) 有观点认为,鉴定结论应当允许重新鉴定,而新交通法规取消了交通事故认定的重新认定程序,从而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纯粹的鉴定结论。但实际上,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基于之前的检验鉴定结果。这个检验鉴定过程允许有一次重验机会。当部门接收到检验鉴定结论后,必须在两日内将复印件交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存在异议,可以在接到复印件后的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否则,一旦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部门将不再进行复议。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重新检验来实现对鉴定结论的重新评估。交通事故认定书既是证据也是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应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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