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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对被害人法定作为义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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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对被害人法定作为义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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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解释》第6条的规定,对于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并隐藏或遗弃的行为,导致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情况,应当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定性为故意罪或故意伤害罪。以下是针对这种情况的详细分析:

一、肇事者对被害人有法定的救助义务

根据《办法》第7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交通警察。这表明肇事者对被害人具有法定的救助义务。

二、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使被害人人身处于危险状态

由于肇事者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逃逸行为导致被害人人身处于现实的危险状态。

三、肇事者有救助被害人的能力

只有当肇事者有救助被害人的能力时却不实施救助,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如果肇事者也受伤无法实施救助,则不能认定为不作为犯罪。即使肇事者实施了将被害人带离现场的行为,但如果之后进行了救助,依然应认定为履行了救助义务。

四、肇事者对被害人人身安全具有排他性控制

由于肇事者将被害人隐藏或遗弃,实际上排除了他人对被害人的救助可能,使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完全由肇事者控制。但在某些情况下,如将被害人送至医院,不能认定构成故意罪或故意伤害罪,因为肇事者对于被害人的危险进程没有完全的排他性控制,并相信医院将实施救助。

五、肇事者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后将被害人隐藏或遗弃的行为,表明其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企图逃避法律追究,同时对可能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持放任态度。

六、犯罪客体的转变

由于肇事者的逃逸行为,原先可能对不特定的人造成危害的肇事行为转变为对特定伤者造成危害的行为,即犯罪客体发生了改变。根据《解释》第6条的规定与《刑法》的相关规定,此种行为与单纯的交通肇事罪在主观、客体、客观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不应再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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