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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重罪当罚,肇事者须严厉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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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重罪当罚,肇事者须严厉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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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某日,犯罪嫌疑人程某驾驶一辆轻型自卸货车由铜梁方向驶向重庆,在超车道上行驶至璧山县某路段时,前方突然出现一名女行人。程某紧急刹车并向左打方向,不料货车却逆时针方向打滑,车厢的右后侧与女行人发生碰撞,导致女行人因钝性暴力造成多器官复合性损伤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程某驾车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有关部门认定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争议焦点】对于程某的处罚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程某在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后逃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因其逃逸行为被认定为事故全责,故不应再因其逃逸行为加重处罚。他们认为对逃逸情节进行重复评价既不符合法律原则,也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程某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因其交通肇事后逃逸,理应加重处罚。

【法律分析】

123律师网(12364.com)支持第二种意见。程某在驾驶汽车过程中,遇到行人横穿马路时未能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违反了交通法规中关于注意义务和避让行人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这一行为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特别是在事故发生后,程某选择逃离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这种行为应当被加重处罚。

这两种意见的分歧主要在于对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同程度不同。第一种意见完全信赖部门的认定,而第二种意见则认为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只是行政法上的评价,不能完全作为刑事责任认定的依据。逃逸行为虽然在事故后发生,但它是评价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情节,不能单纯以逃逸行为来认定全部责任。而是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行为在事故中的原因力程度。

从本案的证据来看,包括程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图和照片等,都可以证明程某在驾驶时未能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未采取合理的避让措施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这种行为与事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且是主要的原因之一。从刑法角度评价,程某应负主要以上的事故责任。本案对程某的事故责任认定是基于案件事实和其他证据,而非完全依赖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对程某加重处罚是合理的,并且没有对逃逸情节进行重复评价。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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