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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归属主体认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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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归属主体认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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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动车肇事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责任主体是核心问题。不同国家对此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如美国侧重于“所有者”,英国则是“使用者”,德国则认为是“保有者”。在具体的实践中,一般通过两个标准来判断责任主体,即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这两个标准的学说和判例被称为判断机动车肇事赔偿责任主体的“二元说”。

运行支配权指的是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这包括直接的、现实的支配,如车主自主驾驶、借用人驾驶以及未经授权的驾驶等。还包括潜在的、抽象的支配,例如车主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时,尽管车辆不在自己手中,但仍对车辆拥有支配权。

运行利益不仅指因机动车运行而获得的直接经济利益,还包括由此产生的间接利益,甚至可能包括心理因素产生的利益。

针对未过户机动车交通肇事的民事赔偿责任主体问题,按照“二元说”的理论,赔偿责任主体应该是对机动车运行有支配权并能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取利益的人。对于机动车已经转卖但未过户的情况,登记车主实际上已经失去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权,也无法从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任何利益。原登记车主不应承担交通肇事的赔偿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虽未明确体现“二元说”,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已表达了对这一理论的认同。其明确指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车辆已交付后,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承担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责任。”无论是在国际理论还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未过户机动车交通肇事案件,都不应将原登记车主作为赔偿责任主体,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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