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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差异解析
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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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及其差异解析
本文将通过解析共同危险行为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及其差异,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两种行为的法律定义和区别。接下来,请跟随我们的脚步,一同走进法律的世界,深入了解这两种行为的内涵和外延。
概念解析:
一般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故意或过失导致他人损害,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而共同危险行为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实施了具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性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无法明确判定损害后果是由谁造成的。
区别分析:
从构成要件上来看,共同危险行为和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过错的不同。对于损害的发生,共同危险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没有共同的过错,而共同侵权行为人则具有共同的过错或过失。
在加害人的身份和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上,两者也存在差异。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加害人是个别人,且无法确定具体身份;而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加害人身份是明确的,损害后果是共同造成的。
在举证责任方面,共同危险行为的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需要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在一般共同侵权行为诉讼中,则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
在归责原则上,两者也有所不同。共同危险行为案件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而共同侵权案件则采用过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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