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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进程中的既遂、未遂与中止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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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更新日期:2024-09-16 20: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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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进程中的既遂、未遂与中止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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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林某与江某等三人将中学生马某绑架,随后以电话形式联系马某的父亲,要求其支付人民币20万元,并将款项存入他们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经过三天等待,他们未能如期获得赎金,在无任何勒索成功的希望下,四人决定将人质钟某释放于路边,并留下了20元钱作为路费。最终,马某安全地返回了家中。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释放被绑架的受害者是否可以视为犯罪中止的问题,存在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观点主张,本案的被告人已经完成了绑架勒索的犯罪行为。理由是:绑架勒索罪是一种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并且成功控制了人质,就应认定为犯罪既遂;绑架勒索罪还具有目的性,即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犯罪故意即可;绑架罪主要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一旦绑架行为完成即被视为既遂。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其理由为:虽然被告人完成了绑架人质的行为,但他们的目的——勒索财物并未达成,故犯罪未得逞;由于被绑架者父亲的未配合以及其它原因,使得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意志以外的情况,从而导致被告人放弃了继续实施犯罪。

然而笔者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状态更符合犯罪中止的特征。理由如下:

从时间性角度考虑,绑架罪是一种持续性的犯罪行为,旨在通过绑架人质来实现勒索财物的目的。虽然本案的被告人已经实施了绑架并勒索财物的行为,但此行为仍处于持续状态中,即被告人实现其整体犯罪意图的行为并未完成,这符合犯罪中止的时间性特征。

从自动性角度看,被告人并不清楚其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被公安机关所监控。实际上在释放人质前,公安机关并未对他们采取侦查措施。在此情况下,被告人是出于自愿和主动放弃了继续实施犯罪的行为。这既可能是法律的威严所震慑,也可能是良心的发现所驱使。

从有效性角度看,被告人将人质送至路边并留下路费的行为应视为其有所悔悟。这一行为有效地中止了对被绑架者与被勒索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侵害。

从彻底性角度考虑,被告人在决定释放人质后不仅放其回家还停止了后续的勒索行为。由此可见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完全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中止的各个特征因此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作者:赣县法院某工作人员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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