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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后未及时如实供述行为的自首认定问题探讨

admin |
问题更新日期:2024-09-16 21:40:34

问题描述

投案后未及时如实供述行为的自首认定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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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关于自首的认定有许多规定。那么,如果一个人在自动投案之后不如实供述,他是否会被认定为自首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解决这个问题。

投案后不及时如实供述的算不算自首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已经准备好投案,但是在到案后不及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那么这个人只能被认定为坦白。

案情回放

被告人侯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仍然大量购进后加价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1万余元。公安机关还查获其待销售的价值281192元的假冒白酒。被告人李某、顾某共同从侯某处购进上述假冒白酒后加价销售,销售金额共计9万余元。

法院经审查认为,三被告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结合侯某案发后至抓获时的言行综合判断,可认定其确已准备投案;但其到案后并未及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鉴于其后来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顾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侯某虽然曾向多名证人表示要去自首,但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并无任何积极行为。被告人仅仅存在一种投案意愿的表达,不能证明其确已准备投案。被告人在到案后不仅未第一时间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还避重就轻,误导侦查方向,不符合自首认定中关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要求。但是鉴于其在侦查阶段后期做了如实供述,可以认定为坦白。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侯某在案发后向多名证人明确表达了准备去投案的意思表示,还与生意伙伴结算公司经营中的相应款项,将证券账户中的资金赎回后给前妻作为儿子出国留学的经费,并向律师咨询,要求做警察的邻居陪同自己去自首。可见,被告人已做好了主动将自身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下并失去人身自由的准备,应认定为自首。虽然被告人到案后未第一时间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但后来做了如实供述。且被告人到案后关于主观不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辩解属于对犯罪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认定。

第三种观点认为,关于“确已准备去投案”的认定,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结合被告人准备投案的意思表达及其被抓获前、抓获时的行为进行综合判断。在主观方面,被告人应有真实的投案意愿;在客观方面,被告人要有准备投案的行为表现;被告人应及时向侦查人员表达其已准备投案的意图。自首中的“如实供述”的时间节点应在到案后的第一时间,“如实供述”的内容应为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及影响刑罚升格的相应事实。若被告人自动投案后一直否认犯罪,直到司法机关进一步收集到新的证据,足以断定其系重大嫌疑人之时才作如实交代的,不能认定为自首,而只能认定为坦白。

法官回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一)项的规定,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该规定放宽了自动投案的时限,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自首的认定标准,符合刑法设立自首制度的宗旨。“准备去投案”作为一种内心意思,难以进行准确判断,导致审判实践中对于“准备去投案”如何认定存在一定难度;如何正确把握自首中如实供述的时间节点及供述内容也存在争议。根据刑法及其相关解释,对于准备投案的行为需要有明确的言语或行为表现作为佐证,而不仅仅是一种内心的想法。具体来说,“确已准备去投案”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在主观方面,行为人需要有真实的投案意愿。这意味着行为人在意识上要有主动到司法机关接受处理的意愿,并且在意志上,这种投案行为并不违背其本人的意愿。

在客观方面,行为人的行为表现是认定准备投案的关键。比如,在投案前准备钱物、安排后事,或者在紧急情况下保护现场、抢救被害人等待警方到场等行为,都可以视为准备投案的积极表现。

行为人应及时向侦查人员表达其已准备投案的意图。虽然未第一时间告知侦查人员可能不会影响投案的认定,但综合其在案发后的言行进行判断时,是否及时向侦查人员表达意图是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

在某一案件中,被告人侯某在案发当晚向共同经营公司的证人表示会自首,并向多名证人表达了这一意愿。侯某在案发后实施了转账等客观行为,证明了其在主观上已明确表示要投案,并且在客观上为公司的经营和个人的事务做了财务安排。虽然侯某未在第一时间向侦查人员详细交代准备投案的情况,但其在被抓获时没有反抗,综合其主客观表现,可以认定其确已准备投案。

关于“如实供述”的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解释,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需要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关于如实供述的时间节点,行为人应在首次接受讯问时就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如果由于某些原因未能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如实交代,之后经过回忆、考虑或相关证据的提示而完善交代的,仍可以认定。如果行为人一直否认犯罪,直到有新的证据收集到才作如实交代的,则不能认定为自首。关于如实供述的内容,对于犯罪构成事实(包括犯罪主观要件)的如实交代是认定自首的关键。本案中,被告人侯某在到案后的前几次供述中未如实供述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以及销售金额等关键事实,且对主观心态的辩解影响了自首的认定。尽管后期有所如实供述,但其在侦查阶段对主要犯罪事实的供述存在明显反差,甚至编造事实,给公安机关的侦查造成阻碍。侯某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认定标准。对于此类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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