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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未遂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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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更新日期:2024-09-17 00:34:26

问题描述

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未遂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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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时,彭某、熊某两名被告人无专卖零售许可证和准运证,与江西省新余市的谢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意图购买软白沙烟。于4月19日晚,彭某、熊某及卞某从湖南省望城县驾车至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的一处烟店内,以每条36.5元的价格购得3912条软白沙,并支付了总计142788元的烟款。在次日凌晨返回湖南的路上,当他们的车辆行至沪昆高速公路江西萍乡收费站时,三人被警方抓获,并当场查获全部软白沙烟。

【分歧点探讨】

针对此案的处理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且尚未销售,应当视为犯罪未遂。他们认为非法经营的四种情形已规定在刑法中,并分析了罪行表现的形式。而根据这一观点,只有在完成了如既遂的全部犯罪行为时才算真正触犯刑法;如果还未售出即构成既遂的话,便无法准确确认被告人的非法所得数额,也就难以按照法律对被告人进行罚金处罚。

而第二种意见则认为,三被告人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了国家对的专营、专卖规定。他们从异地购买至本地销售的行为已经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完全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应被认定为犯罪既遂。

【案件分析】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从刑法理论角度看,非法经营罪属于举动犯的范畴。这意味着一旦开始实施非法经营行为,如购买、运输或销售等环节中的任何一个,即构成对市场秩序的侵害。对于非法经营罪而言,无需等到结果发生或造成实际损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犯罪行为即构成既遂。

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三被告人在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明知是专营、专卖物品仍进行异地购买和销售。在客观上,他们无证收购和运输的行为已经对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了侵害。三被告人的行为主体符合一般主体要求,且其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正常的市场秩序。他们的行为完全符合非法经营罪的行为犯特征,即只要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就构成了犯罪既遂。

对于三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在考虑他们所经营的为真品且在运输过程中即被查获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酌情从轻处理。而对于罚金刑的确定,可以依据其预期的非法利益来决定罚金数额。

笔者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于犯罪既遂。在对此案进行量刑时,应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以做出公正的判决。

撰写人:钟强 易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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