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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罚金能否确认为破产债权的研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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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更新日期:2024-09-17 00: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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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罚金能否确认为破产债权的研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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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一家针织厂因管理不善导致严重亏损,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在申报的破产债权中,有一笔是针织厂因购买物品构成单位犯罪,被法院判处罚金150万元,尚未缴纳。

关于这笔罚金是否应列入破产债权进行清偿的问题,我们来深入探讨一下。

我们要明确罚金与税收的性质是不同的,不能相提并论。税收是一种依公法产生的特殊债权,与民法上的债权有所区别。破产的企业不会因为破产而减免其税款的缴纳责任,这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全社会税收受益人的利益。而罚金是国家对犯罪单位和个人的刑罚,具有惩罚性,并非国家的经常性收入,也不需要通过提供公共服务来收取“对价”。罚金的性质决定了它不能列入破产债权进行清偿。

罚金并不是在国家和犯罪单位或个人之间设立的债的关系。能够申报为破产企业债权的财产权利必须具有债的性质,而债是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罚金的法律依据、程序、对象和目的都与债的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将罚金视为破产企业的债权进行申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符合法理。

我们还可以借鉴“除斥债权”和“劣后债权”的概念。所谓除斥债权,是指在破产法中不被视为具有清偿资格的债权。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破产法就明确规定,罚金等不得作为破产债权。而劣后债权则是指在破产法中次于普通债权受偿的债权。虽然这两种提法都是学理上的归纳,但它们的核心意思是将罚金的执行排除在债权之外或排在普通债权的清偿之后。

在立法技术上,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法律,可以将应当除斥或劣后的其他债权与行政征收、行政罚款及罚金一起规定。行政征收、行政罚款与罚金都具有产生于国家职权行为、不属于民法上的债、收入归国库等相似特点。它们在执行上都需要维护法治权威,也是国家的权利。

即使按照除斥债权的理论,本案中的罚金仍然不应被确认为破产债权。因为罚金的性质、功能和目的与普通的债权有着本质的区别,它是对犯罪单位和个人的惩罚,而不是一种可以清偿的债务。

对于本案中的罚金,不应将其列为破产债权进行清偿。这是基于罚金与税收的性质区别、罚金的惩罚性质、以及除斥债权的理论等多方面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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