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站数据
9615283

有期徒刑等级划分依据详解:刑罚等级体系及其划分标准概览

admin |
问题更新日期:2024-09-17 04:34:00

问题描述

有期徒刑等级划分依据详解:刑罚等级体系及其划分标准概览
精选答案
最佳答案

有期徒刑等级划分的依据是什么?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123律师网(12364.com)整理的相关知识入手进行探讨。

这个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是关于法定刑设立依据的问题。因为,一方面两者都是刑事立法上刑罚设置的问题,具有共同性;从存在论的角度来看,两者在内容上也没有质的差异。法定刑的立法配置是将某种罪的罪量抽象化为一定幅度的刑量,而有期徒刑的等级划分则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具有相当危害性的几类罪的罪量抽象化为一定幅度的刑量。可以说,这是在各种罪所概括出来的法定刑基础上的再概括。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法定刑上下限的设立依据有多种观点。其中,社会危害性说是我们赞同的观点。因为应受刑罚处罚性其实是社会危害性的法律后果。如果我们把应受刑罚处罚性作为根本依据,那么我们又该如何判断行为是否应该受刑罚处罚呢?虽然罪需综合说试图用应受刑罚处罚性概念来弥补社会危害性判断标准模糊的弊端,但如果应受刑罚处罚性脱离社会危害性的制约,那么就可能变成一个彻底的价值判断,不符合现代法治的理念。关于配刑以预防的需要突破罪量下限的观点,面临着这样一个实际问题:立法者能否预测某种幅度的法定刑对某种抽象行为产生预防效果?我们认为,立法阶段针对的是抽象的种罪,无法准确预设现实犯罪中的具体情况和对该犯罪人适用刑罚后的社会反应,因此预防不能作为法定刑设立的依据。以种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作为法定刑设立的依据更具客观性。至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心理的刑罚感受性说,这两者并非同一层面的问题,后者仅是前者的表现方法而已。

在种罪的选择问题上,“特例说”和“典型说”两种观点存在分歧。“特例说”是根据种罪的抽象特殊案例来决定种罪法定刑的上下限;“典型说”则是根据典型的案例来设定。我们主张采用“典型说”,因为特例出现的情况较少且其危害性往往与典型相去甚远。按照特例来确定法定刑会导致上下限幅度过大,使司法实践难以操作。

猜你喜欢内容

更多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