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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解析
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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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会出现一些危险行为,但是无法确定具体是谁造成的,这种情况就被称为共同危险行为。很多人对这种概念还是不太清楚。那么,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素是什么呢?华律普法学苑为您解读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能够帮助您理解这个问题。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该行为是由多人共同实施的。共同危险行为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单独一个人的行为即使给他人带来损害,也只是普通侵权行为,而非共同危险行为。
第二,行为的性质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在侵权行为法中,共同危险行为的危险性指的是可能侵犯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风险。从主观上看,行为人并没有故意损害他人的意图,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单独的故意,只是存在共同疏忽的义务。从客观上看,多人实施的行为具有损害他人的实际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可以从行为本身、周围环境以及行为人对可能性的控制情况来判断。这种共同危险行为并没有特定的侵害目标。
第三,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在共同危险行为中,虽然行为的危险性是一种可能性,但就构成共同危险行为而言,这种危险性已经转化为现实的损害结果。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因果关系。如果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第四,损害结果并非由所有共同危险行为人造成,且无法明确谁是加害人。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必须确认损害结果并非由所有共同危险行为人造成。如果能确定谁是加害人,那么应由该加害人承担责任。但如果无法明确谁是加害人,且损害结果并非由所有人造成,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123律师网提醒您,共同危险行为人如果能证明损害后果并非由其行为造成,可不承担赔偿责任。本网站致力于提供优质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访问123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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