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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茂远诉福州铁路公安处人身侵权案:行政赔偿请求纠纷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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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茂远诉福州铁路公安处人身侵权案:行政赔偿请求纠纷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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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福州铁路公安处,其办公地点设在福州火车站内。法定代表人:肖波,为公安处的主要负责人。

林先生在1995年8月21日的早晨四时左右,曾在魁岐火车站仓库里偷了一包化肥(价值约为100元)。使用自行车装载该化肥的途中,不幸被福州铁路公安处的联防队员捕获,并被临时关押在魁岐火车站派出所。然而在当日下午约五时,林先生因破裂被紧急送往福州市一医院进行救治,最终经过手术脱离了生命危险。这次手术以及治疗花费了林先生共计10148.66元的医疗费用。经过法医的检验,林先生的伤势被鉴定为重伤,部分丧失了劳动能力。

之后,在1995年11月29日,在魁岐火车站派出所的调解下,林先生与联防队员吴某某以及派出所的干警杨某某、陆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书》。该协议书内容为林先生在逃跑过程中受伤被抓回,并在8月22日发现了破裂的事实。基于人道主义考虑,联防队筹集了2万元人民币作为林先生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原告诉称】:原告在偷窃化肥时被捕获并遭受了虐待和非法审讯,导致其破裂和胸腔内大量积血。请求确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并要求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原告的盗窃案是被告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所采取的侦查措施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程序。工作人员并未对原告进行殴打和刑讯逼供,原告的伤情是在逃跑时摔倒所致。

【审判结果】: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的行为确实侵犯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并作出了相应的赔偿判决。具体为:确认被告福州铁路公安处侵犯原告林先生生命健康权的行为违法;被告应支付给原告赔偿金人民币57328.66元(已扣除先前支付的2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评析】:

本案涉及了公安机关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保护问题,也探讨了刑事侦查措施与行政责任的区别。通过对此案的审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并提醒执法机关在执行公务时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原告在本案中并未要求确认被告的行为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刑事赔偿情形,而是提出了行政赔偿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如果存在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情形,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该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原告林远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本案适用刑事赔偿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必须先由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其行为违法。但被告在本案中否认存在殴打原告的行为,因此原告要求确认符合本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显然是无谓的。这样一来,原告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救济。

本案按照行政赔偿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是恰当的做法,能够更好地保障原告的权益得到合法合理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