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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开设:法律、风险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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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开设:法律、风险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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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尤其是在现实中国情下,有效的执法显得更为重要。严厉打击犯罪活动是必要的,但打击的源头应该是治理官员,而不是惩罚民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共同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机开设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为一名律师,结合自己办案的经验和对法律的理解,对该意见进行解读和点评。

关于“开设”的定义,是指设立专门用于的场所。对于什么是“专门用于的场所”,需要有客观证据来证明,不能仅凭推测。该意见的第(一)、(二)、(三)、(七)、(八)款主要关注机的数量问题,而第(六)款则着重于累计参与人数是否达到20人。这种规定背后的逻辑是:只要有机(至少2台),就有人开设;如果累计参赌人数达到20人,也被视为开设。这种“有罪推定”的思维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之处。

该意见的第(二)、(三)款旨在防止中小学生等群体沉溺于。但我认为,更有效的办法应该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等非罪化的方式进行管理,比如在一定区域内禁止学校周围开设游戏厅、网吧等场所,并严禁未成年人进入。整个意见的主导是重罚重判,缺乏市场监管和社会综合治理的声音,缺乏非罪化的配套管理措施,这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和最后手段性。

第三,关于该意见第(四)款规定的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以及第(五)款规定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取证难的问题,也容易出现被滥用的情况。比如,在一些小店中,店主除了经营合法商品外,还设置机进行活动,所获得的款项是混合在一起的,除了店主的口供外,很难分清哪些是合法所得,哪些是所得。至于赌资数额的认定,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第四,对于该意见第(八)款,我认为更合理的做法是对因、开设被判处刑罚的人,法院应同时发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与相关行业的禁令,以最大程度地防止其再次犯罪,而不是一味地重罚。没有人天生就喜欢犯罪或不断犯罪,也没有人喜欢生活在监狱或看守所。

第五,《刑法》本身已经包含了许多“兜底”性条款,这些条款饱受学界非议,客观上也存在不合理之处。该意见的第(九)款再次规定“兜底”性条款,明显缺乏法律规范所要求的明确性,容易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

关于设置机组织活动的情节严重情况,最核心的因素应考虑营利、违法所得数额大小、参赌人数多少以及持续经营时间长短等。《意见》过多强调放置机的数量、涉赌人员是否有前科、是否是累犯等因素,存在矫枉过正的情况。将违法所得数额大小作为课处刑罚的核心依据更为合理,更符合罪作为经济犯罪的本质特征。我们不应将“罪”案件视为重罪,一遇到苗头就重判重罚,而应更加注重社会综合治理和有效的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