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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遗漏被告人应对之策:处理程序与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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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遗漏被告人应对之策:处理程序与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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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许多人可能会遇到关于单位犯罪遗漏被告人时该如何处理的问题。由于大部分人都不是专业人士,所以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往往不太清楚。为此,123律师网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相关知识的总结,以下是关于这个问题的详细解答,希望能为大家解惑。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是核心人物,整个案件都是围绕其刑事责任问题展开的,因此其地位非常重要。在单位犯罪中,能够成为被告人的包括犯罪单位本身以及那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却是一个较为困难的问题,一旦界定不准确,可能会导致被告人的错列或遗漏。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那些在单位犯罪中起主要决策作用的人员,主要包括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这类人员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多个。例如,在震惊中外的“綦江虹桥垮塌案”中,起主要决策作用的主管人员就涉及了多名高层领导。

对于单位犯罪起主要决策作用,这是追究单位领导刑事责任的基础。单位领导对单位犯罪起主要决策作用,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属于决策者,是单位犯罪意图、犯罪计划的创制者;二是没有直接参与决策,但由于平时疏于管理,对工作严重不负责,致使部门放任自流、公然进行单位犯罪活动。有些观点认为,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仅在单位决策机构里同意但没有具体参与单位犯罪实施的一般管理人员区分开来。还需要注意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因官僚作风而对下属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知道却不知道的人区分开来。这些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和总结。

而对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定义,刑法理论界存在多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指直接实施单位犯罪的行为人;一种观点则认为,指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授意、指挥、组织下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的人员;还有一种观点则认为,为了实现单位的犯罪意图而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的人员。综合来看,第三种观点更为准确。

在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中,需要避免将所有参与实施单位犯罪的人员都视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有那些在单位犯罪具体实施中起一定积极作用的人员,才能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于那仅仅依据职责消极地执行单位决策的人员,不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处理单位犯罪时,有些法院的判决书中将被告单位称为“被告单位”,如某起涉及上海华生电扇二分厂的案件中,判决书即如此表述。笔者认为这样的表述并不严谨,“被告单位”这一提法容易与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混淆,且《刑事诉讼法》中仅有被告人这一用语,因此建议纠正这一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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