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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行为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法律解析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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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行为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法律解析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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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月28日,《人民法院报》的《理论与实践》专栏中刊登了张峰先生所撰写的文章《论定罪之界——斗殴中他人误推致人重伤》。此文所涉及案件情况如下:

岳某与友人在饭店用餐时,邀请邻桌的陈某共饮,却因此与邻桌的王某、崔某等人发生口角。随后,崔某召集多人,与岳某等人发生斗殴。在此过程中,岳某从饭店内取出一把菜刀,追至店外将王某、崔某砍成轻伤。值得注意的是,在斗殴中,有人故意将岳某的女友李某推向岳某的刀下,导致李某遭受重伤。

对此事件,作者张峰认为:要明确过失致人重伤与意外事件的区别,关键在于探究行为人是否在当时的情况下应该预见。若因客观原因未能预见,则为意外事件。就本案而言,若岳某的女友未在场,则岳某不可能预见到自己会伤害到她。然而事实上,岳某在持刀伤害他人时,应当预见到可能伤及路过的其他人,而其女友恰在附近。由于疏忽大意,岳某未能预见到此情况,导致其女友受伤。这属于典型的过失行为。

针对此案,作者进一步分析如下:

岳某的行为应视为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即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这种错误指的是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有所出入,但并未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畴。尽管岳某意图伤害的是王某和崔某等人,但意外地重伤了女友。这表明岳某在某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事实认知的偏差。

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与此案存在冲突。岳某欲伤害他人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而他人将岳某女友推至其刀下可能是为了避免更大的不法侵害。这种行为具有紧急避险的性质。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不法侵害人应对紧急避险中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岳某应对因其行为导致的其女友重伤承担刑事责任,这一行为应被视为故意伤害罪。

将岳某重伤女友的行为定为过失重伤罪将使罪数难以确定。一个行为可能包含多个动作或构成要素。岳某基于伤害他人的故意实施了多个伤害动作,不仅导致王某、崔某等人轻伤,还使其女友重伤。若将重伤女友的行为视为过失重伤罪,而轻伤他人的行为视为故意伤害罪,这实际上是将一个行为人为支持一个故意所实施的行为分割为多个行为,混淆了行为与动作的界限。根据当前的刑法理论,这种情形应被视为具体犯罪事实的错误,依据“具体符合说”或“法定符合说”的观点,都应以故意伤害罪进行处罚。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岳某重伤其女友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更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