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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解释:破坏广电设施行为定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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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解释:破坏广电设施行为定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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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12日公布了一项新的司法解释,针对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做出了详细规定。

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大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案件。其中,破坏有线电视传输线路案件已达五千余起,破坏国家光缆干线传输线路案件也超过千起。盗割无线发射台(站)天馈线、地网线案件亦有七百余起。特别是盗割广播电视缆线案件尤为突出,尽管部分案件的盗窃价值并不高,但却导致了广播电视停播等重大事件,对公共安全信息的传输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切实维护广播电视设施的运行安全,保障国家新闻信息及公共安全信息的传输畅通,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发布了《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采取了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行为的种类。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拆卸、毁坏设备,剪割缆线,非法篡改或占用广播电视设备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以及非法占用频率等。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造成以下情形的破坏行为,将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导致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的;造成广播电视台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的;以及造成广播电视传输网内设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传输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据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当前建筑、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建设、施工作业中损毁广播电视设施的问题十分普遍。由于种种原因,此类行为的责任人往往未能受到依法追究。《解释》专门针对建设、施工人员损毁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制定了处罚原则。

该司法解释还对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以及盗割广播电视缆线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作出了明确规定,以进一步规范司法实践,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这一新司法解释的发布,将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对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确保公共安全信息的顺畅传输,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