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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新规定)解读:办理恐怖活动与极端主义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要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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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新规定)解读:办理恐怖活动与极端主义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要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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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意见》于五月正式印发,同时废止了之前的相关《意见》。若之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本次《意见》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次《意见》为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华律小编将全文要点罗列如下。

《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2020年发布了哪些内容呢?该《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司法部联合发布。

该《意见》旨在依法惩治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以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准确认定犯罪

对于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需要准确认定其犯罪性质和行为。其中包括认定“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积极参加恐怖组织罪”以及“其他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情形。对于犯下刑法规定的犯罪,又实施其他如、放火、爆炸等犯罪的,将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二、帮助恐怖活动的情形

该《意见》还明确了帮助恐怖活动的情形,包括为恐怖活动组织筹集经费、提供物资便利,招募人员,运送人员等。对于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无论其是否已经实施、正准备实施恐怖活动,无论其在我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无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只要其主观上明知是恐怖活动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等行为的,都将以洗钱罪定罪处罚。若事先通谋的,则视为相关恐怖活动犯罪的共同犯罪。

三、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情形

对于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该《意见》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制造、购买、储存、运输危险物品,组织恐怖活动培训,通过网络平台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络,以及出入境或者组织、策划、煽动、拉拢他人出入境等为实施恐怖活动做准备的行为。

本文描述了关于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进行恐怖活动策划或其他准备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若有以下行为之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煽动实施恐怖活动,将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

1. 编写、出版、复制、发行等任何形式传播载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等;

2. 设计、制作、销售、租赁等涉及带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物品,如服饰、标志等;

3. 利用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等登载、复制、发送载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资料;

4. 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平台散布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仍允许或放任其发布。

对于利用极端主义实施的行为,如煽动群众以宗教仪式取代法律程序,破坏教育制度等,将依照刑法规定以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若有以下情形,将以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定罪处罚:

1. 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

2. 其他强制他人穿戴相关服饰、标志的情形。

非法持有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物品,达到一定数量标准,也将受到相应的刑法处罚。即使未达到数量标准,但具有多次持有、持有多类物品等情形,也可以定罪处罚。对于非法持有的物品,其数量应当累计计算,并可以根据不同数量标准的相应比例折算后累计。

在判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主观故意时,需结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一贯表现、具体行为手段、事后态度等综合因素。特别是对于有多次违法犯罪前科、采用隐蔽方式制作、散发相关物品等行为的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而非法持有。

文章强调了对于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严厉打击态度,并详细阐述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便公众更好地了解和遵守。一、以虚假身份、地址或其他虚假方式实施托运或寄递行为,若在这些物品中查获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将被依法惩处。

二、如出现其他确凿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应知晓相关情况,也将受到相应法律制裁。

三、对于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若同时触犯刑法中其他条款,将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四、关于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定义,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五、正确适用法律程序方面:

(一)涉及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等罪行的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宣扬极端主义罪等案件则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地区治安状况和案件数量等因素,决定集中管辖或指定特定法院审理相关案件。

(二)若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对特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进行公告认定,人民法院在办案中可依据公告直接认定。如无公告,需严格依据相关法律定义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与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商议并参考其意见。

(三)关于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视频等物品的认定,需依据相关法律,从其内容、外观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公安机关需全面审查涉案物品,提出审读意见并移送检察院审查。

(四)在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的初查过程中收集的电子数据,以及通过网络提取的电子数据均可作为证据。对于境外或远程计算机系统上的电子数据,可通过网络在线提取并进行必要的远程勘验。立案后,经批准可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对于需要冻结的电子数据,经批准后可以进行冻结。对于专业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可由具备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由公安部指定机构出具报告。

六、完善工作机制方面:

(一)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应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法律有效执行。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可商请人民检察院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一般情况下,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相关案件。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也可交由其管辖。移送案件时需一案一卷,将全部卷宗和物品随案移交。移送案件的公安机关需配合接收案件的公安机关开展后续工作。

(三)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坚持对涉案人员区别对待、教育转化。对于被教唆、胁迫参与活动的人员,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帮教。对于被判刑的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需根据其社会危险性评估结果和安置教育建议作出是否安置教育的决定。检察院需依法监督安置教育过程,对违法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

以上即为本次法律意见的全部内容。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欢迎访问123律师网(www.123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