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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罪名深度辨析:法律边界与犯罪构成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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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罪名深度辨析:法律边界与犯罪构成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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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驾驶行为的相关法律条文,大家是否还有所疑惑?那就与123法律咨询网(12364.com)一同来深入探讨一下吧。

根据最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第133条之一被新增,其位于原有的交通肇事罪之后。修正案规定,在道路上以高速行驶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将处以拘役并处以罚金。若前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将根据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那么,这一新增的犯罪应如何确定其罪名呢?

目前主流观点认为,这一犯罪应被称为“危险驾驶罪”。这是因为该罪所规定的两种行为方式——竞驶追逐和醉酒驾驶,在本质上都是属于危险驾驶行为。也有观点认为,新罪只针对驾驶“机动车”时发生的危险驾驶行为,因此罪名应为“危险驾驶机动车罪”。这一观点在当下亦有其支持者。

从实际角度考虑,“危险驾驶罪”这一称呼的确“文雅且足够响亮”。但值得注意的是,该罪名可能存在名实不符的问题。因为尽管该罪名听起来涵盖了广泛的危险驾驶行为,但实际上只针对“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种行为。这两种行为的入罪要件并不相同,且更关键的是,若要真正称为“危险驾驶罪”,则应包括至少是主要的危险驾驶行为。法条仅以封闭式、限定性的方式列举了这两种情况。

在我看来,“危险驾驶”这一概念是竞驶追逐和醉酒驾驶行为的高度概括。但除了反映犯罪的本质要素外,罪名还应尽量准确地揭示该罪的涵盖范围。我认为分开定罪名的做法更为合理。即将该条所规定的罪名分为“追逐竞驶罪”和“醉酒驾驶罪”。这样的做法能更准确地标示出我国刑法对危险驾驶类犯罪的实际处罚范围。这种一个刑法分则本条归纳出两个独立罪名的做法,在刑法中也有先例,如侮辱罪与诽谤罪、窝藏罪与包庇罪等。

对于分定罪名说的质疑,我认为不必过于担忧。一方面,对于那些行为方式已明确列举但仍有概括性规定的条文,可以采用抽象概括的罪名;而对于那些封闭式规定且列举不全的情况,则可以考虑分定罪名。至于罪名“泛滥”的问题,并不值得过于担心。学者的任务并不是为了计算刑法中到底有多少个罪名,而是确保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准确地进行定罪。

至于另外一点质疑,即对于同一人在不同时间因不同危险驾驶行为构成数罪的问题,我认为这并不是问题所在。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一个人可能因为多种不同的犯罪行为而构成数罪。数罪并罚并不是什么洪水猛兽,而且对于不同的危险驾驶行为,如果按照一罪说进行处罚,可能无法做到罪刑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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