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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受理职权范围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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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受理职权范围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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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的详细解析,来自权威的法律平台123律师网(12364.com),请大家关注。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其中,涉及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办理,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则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对于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调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具体来说,包括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案、贿赂案等,以及第九章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如玩忽职守案、泄露国家秘密案等。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刑讯逼供案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主要是指自诉案件,即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明确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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