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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原则共同犯罪数额如何认定?犯罪数额在共同犯罪中的确定共同犯罪中犯罪数额的确定方法如何确定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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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原则共同犯罪数额如何认定?犯罪数额在共同犯罪中的确定共同犯罪中犯罪数额的确定方法如何确定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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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法律领域,共同犯罪是一种常见且复杂的法律现象。它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故意去实施犯罪行为。共同犯罪人包括主犯、从犯和胁从犯。而犯罪的定罪量刑与犯罪数额有着紧密的联系。那么,在共同犯罪中,犯罪数额是如何认定的呢?下面,将由我们为您详细解析并答疑解惑。

一、关于一般共同犯罪的犯罪数额认定

1. 主犯与从犯的区分:

我们要区分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与从犯。对于首要分子的主犯,应按照其领导的犯罪总额来认定。例如,在贪污集团或盗窃集团中,首要分子应以其领导的共同贪污或盗窃的总额来认定其责任。这类首要分子在集团中起到预谋和组织领导的作用,他们需要对计划范围内的全部数额负责。即便某些首要分子没有直接参与贪污或盗窃行为,但集团的每一项犯罪活动都在他们的预谋和组织中,故应按其计划内的总金额进行认定。

2. 主犯与从犯的犯罪金额:

根据《刑法》第26条的规定,对于主犯的犯罪金额的确定,不能直接推导出从犯或胁从犯的犯罪金额。主犯与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侵害的客体及危害结果是相同的,因此其犯罪金额也是一致的。对于主犯参与组织、指挥的共同犯罪总额,主犯应负全责。在共同经济犯罪中,主犯的作用重大,其犯罪行为可能影响从犯,因此主犯需对所有涉及到的金额负责。

3. 从犯的犯罪数额认定:

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其犯罪数额的认定应以定罪的数额为基础,并适当参考其个人所得赃款数额。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多是在主犯的领导下行动。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承担的刑事责任也相应较小。考察其所得数额是合理的,能更全面地反映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二、共同贪污犯罪的犯罪数额认定

在共同贪污犯罪中,每一个共同犯罪成员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是一个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的问题。贪污共犯与一定的犯罪数额紧密相连,刑事责任的承担也主要以数额为依据。因为犯罪数额的大小能反映共同贪污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

在确定共同贪污犯罪成员的刑事责任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犯罪总额、参与数额、分赃数额等。而不是单一地采用分赃数额说、分担数额说等。因为这些学说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无法全面、准确地反映每个共同犯罪成员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

有一种观点主张按照“分担数额说”,即每个共同贪污犯罪成员应该对自己“应当分担”的数额负责。在确定各成员“应当分担”的数额时,需全面考虑他们在犯罪中的参与程度、个人所得、地位及作用,以及整个案情。比如,如果某甲与他人共同贪污受贿10万元,根据案情他承担了60%的责任,那么他的贪污数额就是6000元。

这种“分担数额说”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分赃数额说”的缺陷,因为在没有分赃数额的情况下,各成员在犯罪中的作用是客观存在的。根据每个人的作用来换算成其应该分担的数额,是有一定合理性的。此说仍存在一个根本缺陷:它将共同犯罪视为数个单独犯罪的简单相加,未能完全克服“分赃数额说”强调各成员刑事责任的独立性,而忽视了共同犯罪刑事责任的整体性。在共同贪污犯罪中,参与者越多,每个人分担的责任就越小。将成员的作用换算成应分担的数额的过程较为复杂,执行难度较大。

另一种观点是“参与数额说”,主张各成员应对自己实际参与的贪污犯罪数额承担刑事责任。此说并不能成为共同贪污处罚的一般标准,因为它只适用于共同实行犯,对于非实行犯如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则不适用。

还有“犯罪总额说”,主张以共同贪污犯罪的总额来确定各成员的刑事责任。这一观点存在两个问题。它违背了罪责自负原则,因为每个成员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可能不同,不能要求每个成员都对犯罪总额负责。它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因为要求每个成员根据全部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是不合理的。

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该按照其在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和责任来确定其刑事责任;而对于从犯和胁从犯等辅助角色,可以考虑根据其分赃数额来确定其犯罪数额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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