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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罪的构成特征详解:行为、损害与刑事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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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罪的构成特征详解:行为、损害与刑事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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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关于使用罪的构成特征,下面123律师网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一、使用罪的构成特征

1.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持有或者使用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危害或已经危害国家货币流通秩序,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2.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3.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的行为都可构成本罪。

4.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非法持有与使用。但误收后发现为伪造的货币仍继续持有或使用的,仍可构成本罪而按本罪论处。

二、使用罪与他罪的区别

1. 对于伪造货币后而持有或使用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在伪造后而持有场合,持有就失去独立的意义,并成为伪造货币罪这个有机整体的组成部分,应按一个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对于伪造货币后而使用的认定,因为伪造货币是为了使用,存在着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是牵连犯。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对它的处罚原则是“从一重处断”,因此对于伪造货币后而使用的,应从一重罪论处,即以伪造货币罪一罪定罪处罚。

2. 持有罪与运输罪的界限:持有与运输是刑法上两个独立的行为,但它们之间有交叉。运输以持有为条件,持有有时则表现为随身携带。其区别在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不同。如果明知是而加以运输的,以运输罪论处;不以运输的故意而携带的,则应以持有罪论处。

3. 对于盗窃、抢夺后而持有、使用的,应如何认定:在实践中,专门以为对象进行盗窃、抢夺的恐怕并不多。通常是盗窃、抢夺的货币中夹杂或者把误认为是真币而进行盗窃、抢夺,并引发了持有、使用的行为。这些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盗窃、抢夺的货币中夹杂,并且真贷数额较大、数额较小,在这种情况下,持有、使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可按盗窃、抢夺罪论处。反之,如果盗窃、抢夺的数额较大。真币数额较小,在这种情况下,不构成盗窃、抢夺罪,可按持有、使用罪论处。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使用罪的构成特征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123律师网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