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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区别详解:主体、对象及法律后果差异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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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区别详解:主体、对象及法律后果差异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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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逾期未归还的行为,均构成挪用公款罪。那么,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之间究竟存在哪些不同呢?接下来,让我们与123律师网一同探究。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主要差异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则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职员。

二、犯罪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部分所有权;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资金的部分所有权。

三、犯罪对象存在差异。挪用公款罪的对象仅限于公款以及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款物;而挪用资金罪的对象则更为广泛,不仅包括国有、集体公司、企业的资金,还包括私营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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