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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情形探讨:识别与应对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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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情形探讨:识别与应对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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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争斗冲突中,任何一方对他人施行的暴力行为。当两人或多人发生争斗时,若一方先动手,后动手方所称的“反击”他人侵害行为,并不属于正当防卫。

二、对于假想中的非法侵害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明确,非法侵害是客观存在的,而非主观臆断或推测的。

三、对尚未开始实施非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进行的“正当防卫”行为。

四、对已自动停止或已实施完毕的非法侵害行为人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

五、并非针对正在进行非法侵害的行为者本人,而是对无关的第三者进行的“正当防卫”行为。

六、当非法侵害者已被制服,或已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时,所进行的“正当防卫”行为。

七、存在防卫挑拨式的“正当防卫”行为。即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对对方造成伤害。

八、对精神异常者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进行的侵害行为的“正当防卫”行为。

九、对公安人员依法执行的逮捕、拘留等合法行为所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合法行为的执行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于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十、起初看似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防卫过当”,并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以上情形均不被视为正当防卫,需依法予以处理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