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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履职争议:未查明非法集资行为性质引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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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履职争议:未查明非法集资行为性质引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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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非法集资现象逐渐增多。非法集资是一项涉及金额巨大、参与人数众多的犯罪行为。通常,当非法集资发生时,往往已经形成了较大规模的犯罪集团。有时,人们会误以为工商局在排查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涉及非法集资的监管缺失。但关于非法集资是否属于工商部门的职责范围,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何规定,接下来由123律师网(12364.com)为大家详细解读。

一、关于工商部门是否负责非法集资的排查与监管

近年来,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投资类公司的非法集资专项排查活动均为阶段性工作。在明确的工商部门职责中,主要限于对非法集资广告和注册登记事项的监管。尽管工商部门执法人员深入企业进行检查并留存了监管痕迹,但由于执法手段和权限的限制,如果未能发现企业的非法集资迹象,不能因此认为工商执法人员存在失职行为。专项排查活动结束后,按照法规,工商部门不再对企业的非法集资行为具有监管职责。

二、关于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如何具体规定的

1. 《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进一步规定,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相关业务的,将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取缔,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3.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明确指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中国负责取缔。

中央编办发布的《关于明确认定、查处、取缔非法集资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指出,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工作主要由银监会负责,工商部门仅在涉及工商企业时配合银监会开展工作。

非法集资并不属于工商局的管辖范围。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我们123律师网(12364.com)的在线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