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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与自首司法解释要点解析:核心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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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与自首司法解释要点解析:核心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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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123律师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受贿罪司法解释与自首司法解释在以下法条中,具体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挪用公款用于个人营利或超过三个月未还,金额在五万元以上者,应被认定为刑法中规定的“较大数额”;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上者,则被认定为“巨大数额”。以下情形之一者,应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者;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等特定用途的资金,金额在一百万元至二百万元之间者;

三、挪用公款且未归还,金额在一百万元至二百万元之间者;

四、其他严重情节。

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金额在三万元以上者,应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行贿罪的刑事责任。行贿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也应追究其行贿罪的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者;

二、将非法所得用于行贿者;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位提升或调整者;

四、向负有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保等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并实施非法活动者;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者;

六、造成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至一百万元以下者。

第八条

犯行贿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者;

二、行贿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者;

三、其他严重情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造成经济损失在一百万元以上至五百万元以下者,应认定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九条

犯行贿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上者;

二、行贿金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者;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造成经济损失在五百万元以上者,应认定为“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第十条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应参照本解释中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执行。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的规定,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也应参照本解释中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对于单位向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的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行为,应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中的“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按照本解释中关于受贿罪和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的二倍和五倍执行。挪用资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中的“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情形标准也按照本解释中挪用公款罪的相关标准执行。而对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中的“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标准则按照本解释第七条和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标准的二倍执行。

第十二条

在贿赂犯罪中,“财物”包括货币、物品以及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产交易优惠、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对于后者的犯罪数额,应以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第十三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者,应被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若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际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为之行动的;虽未被请托但基于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当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达到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其职权行使的,应被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四条

对于多次受贿且未处理的,受贿数额应累计计算。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无论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只要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超过一万元,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出于贪污、受贿的意图,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收受他人财物,即使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社会捐赠,也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在量刑时,法院会酌情考虑。如果特定关系人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上交,将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第十七条进一步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非刑法另有规定,否则将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第十八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所得到的非法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于尚未追缴到案的非法财物或未足额退赔的部分,应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现对具体应用法律进行解释。其中第一条解释了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的具体情形。自动投案包括多种情况,如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的主动投案。还详细阐述了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第二条规定了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的处理方式。第三条和第四条分别阐述了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的处罚原则以及如实供述同种罪行的处理。

第五条至第七条则解释了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况及其认定方式。犯罪分子如果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如果能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如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等,应予以重大立功的认定。关于“重大犯罪”、“重大案件”及“重大犯罪嫌疑人”的界定

在法律术语中,所提及的“重大犯罪”、“重大案件”以及“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概念,通常指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面临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况,或者是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乃至全国范围内产生了较大影响等特定情形。这些标准的设定,旨在更精确地界定犯罪的严重性,以便于司法机关进行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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