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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 精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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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本应为民谋福祉,然而有些身居要职者却手握公权、误用其位,造成民众损失及国家资源流失。在面临这一问题时,不少人士曾感到疑惑,如何书写关于滥用职权上诉的诉求?关于这一问题,以下是一些与123律师网分享的相关建议和资料,希望能够给您带来帮助。
关于滥用职权上诉状的书写
上诉人:吴,男,苗族,1962年10月20日出生,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原县委职务,住址为邵阳市委家属楼31栋4单元101房。
上诉缘由:
因吴先生对滥用职权及受贿一案的判决不服,现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原判,重新审理此案。
二、依法判定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一、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吴先生所履行的职责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并没有任何超越或滥用职权的迹象。一审法院关于吴擅自决策及超越职权的认定存在明显错误。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的相关会议是依据文件精神和人造板公司职工的要求召开,所有与会人员均对会议内容及决定予以认可。且在法律上,将“农用地”转变为“未利用地”并不需要额外的审批。该地处置依据邵阳市文件属于企业改制范围,为县集体决策行为。
关于修改会议纪要一事,吴先生的初衷是为了确保土地的合法使用和后续审批流程的顺利进行。虽然修改程序存在瑕疵,但会议纪要的内容并不违法。土地的出让和税费流失等问题是国土资源部门的责任范畴,与吴先生无关。
二、关于受贿罪的认定
由于侦查程序的不规范、证据内容的相互矛盾以及证据的不足,并没有足够的、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吴先生存在受贿行为。相关证据之间并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受贿事实难以清晰认定。一审法院的受贿判决是缺乏依据的。
三、关于国有财产损失的问题
土地性质的变更过程中,虽然存在一些程序上的不足,但并不能因此认定吴先生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国有财产的重大损失主要是由国土资源部门在执行过程中的失误所导致,与吴先生的决策无关。
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明显错误和不当之处。吴先生的行为均属于正常履行职责范围之内,并没有任何滥用职权和受贿的行为。希望二审法院能够公正审理此案,为吴先生恢复名誉和权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条款进行详细撰写。如需正式书写上诉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关于某宗土地转让相关事宜的说明
关于城-步县所发布的城府阅(2004)14号会议纪要,已为公众所知悉。该会议确定了农用地转为未利用地,再由未利用地转为商居地的流程。这一转变并非绕过建设用地审批程序,而是依据法规进行的土地性质变更。有关部门的任何未实施相关程序的行为,与相关当事人无关。
我方在此次土地转让过程中,从未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对任何人进行过打招呼或批条子的行为。也未曾发过任何文件,规定免除依法按程序申办相关手续的要求。土地出让金、增值税、契税等费用的收取,是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对于未收取这些费用导致的国有财产损失,正在进行责任追究的审查。但经查证,该损失与会议纪要无直接因果关系,也与我方无直接关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罪需有滥用职权行为并造成损失,二者之间要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在我方的职务行为中,并未触犯刑法规定,也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认定我方构成滥用职权罪有误。
关于受贿罪的指控,我在法庭上及亲属的证言中已多次陈述,关于收受128万元贿赂款的指控是虚假的。我曾因受到侦查人员的严重诱供和残酷逼供而作出有罪供述,有关情况请求审查相关监控录像以确认。我母亲的证言及其他线索均无法证实这128万元的贿赂款存在,且司法机关未对我母亲追究刑事责任,这也从侧面证明了受贿事实的不成立。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待进一步质证。在证言效力存疑、我方供述虚假的前提下,一审法院认定我方构成受贿罪是不妥当的。
关于鉴定结论方面,涉案土地的鉴定估价存在时点不妥、估价标准不准确等问题,未能准确反映土地的真实价值及性质。该鉴定结论不应被采信。
在本案的程序方面,侦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存在违反回避规则的行为,其所取得的供述不具有可信性。这导致了案件程序上的重大瑕疵,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无论从事实还是法律角度,我方在土地转让过程中的行为均未构成滥用职权和受贿的事实。相关鉴定结论存在问题,案件程序存在瑕疵。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存在不公之处,请求上级法院重新审视此案,做出公正、合法的判决。
上诉人吴在期间遭遇侦查人员介入,其过程违反了刑事法律中先立案后侦查的程序规定。在本案的立案侦查阶段,部分侦查人员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却仍参与案件侦查工作,这显然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回避制度。事实上,上诉人因此受到这些违反回避规定的侦查人员的诱导和强制逼供。关于这一点,我们已经详细阐述过。
上述侦查行为明显是为了非法收集证据,因此所获得的上诉人的供述并不可信。
(二)相关机关未能提交对上诉人有利的证言,一审法院也未积极提取该证言,显然违反了刑事法律程序。特别是有一份上诉人母亲的证言,对上诉人极为有利,能充分证明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虚假的。相关机关却未将此证言提交至一审法院,这严重违反了刑事法律程序。当一审辩护人提出这一有利证言后,一审法院并未依法积极提取,反而认定“尽管没有吴母亲的证言”,此举也严重违反了刑事法律程序。
(三)关于补充鉴定和鉴定采信的问题,一审法院的程序也存在违法之处。
一审法院未委托鉴定,当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时,法院应当确定是重新鉴定,而非所谓的补充鉴定。并且,法院应当另行确定鉴定机构,而不是继续使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鉴定机构。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未对鉴定结论中的国有财产损失与上诉人行使职权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进行论证说明,却直接采纳了鉴定结果。这种不充分的鉴定结论认定国有财产损失是上诉人滥用职权造成的,显然程序不当。
一审判决不仅实体法律应用错误,而且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程序。在一个不公正的司法程序下,一审判决自然无法做出公正判决。
我们特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上诉人吴无罪。此致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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