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站数据
9 6 1 5 2 8 3

对先减后并原则的数罪并罚计算解析

admin |            
问题更新日期:

问题描述

对先减后并原则的数罪并罚计算解析
精选答案
最佳答案

对“先减后并”原则的数罪并罚计算方法探讨

在涉及死刑或无期徒刑判决以及同时存在财产刑和罚金刑的情况下,我们通常采取吸收原则。有关法律咨询:你好,我想问一下关于“先减后并”原则的具体应用问题。“先减后并”,究竟减的是什么,又并的是什么?举个例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服刑七年后因在狱中殴打狱友致人重伤再次被判有期徒刑五年,那么甲的数罪并罚该如何计算呢?

对此,律师解答如下:“先减后并”原则实际上是刑法第七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在这个原则下,首先减去的是已经执行的刑期,然后再将剩余的刑期与新判的刑期进行合并。就您提供的案例而言,首先减去已经执行的7年刑期,然后将剩余的(12-7)5年刑期与新判的5年刑期进行合并。在合并时,需遵循刑法第六十九条的原则,根据数罪的情况决定最终的刑期。

相关法条知识:《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了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情况外,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有关管制的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三年,拘役的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包括附加刑,那么附加刑仍需执行。

《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后,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如果发现有未判决的罪行,应当对新发现的罪行作出判决,并根据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而第七十一条则规定,判决宣告后,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犯罪分子再次犯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并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