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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中一人既遂一人未遂是否构成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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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中一人既遂一人未遂是否构成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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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被告人温某和邓某是高三的同班同学。某晚,二人自习后前往网吧玩游戏,偶遇校友李某某(女)也在上网。两人主动搭讪并互留了QQ号码。约晚11点半,当李某某准备下线时,温某见其为独自一人,心生邪念。温某向邓某提出想要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邓某表示同意。于是,两人尾随李某某至一处偏僻地点,温某捂住其嘴巴并将其强行拖至附近的租赁屋内。温某强行脱去李某某的衣物,意图与其发生性关系,但李某某拒绝。温某威胁她,若不从便叫同学来她,李某某被迫同意。随后,温某实施了行为。邓某也试图李某某,但因自身原因未能得手。

案件分歧:

对于温某和邓某共同对李某某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罪没有争议。但在一人成功(温某)而另一人(邓某)未能得逞的情况下,是否应认定为,即是否成立结果加重犯的问题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温某和邓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只能视为共同犯罪的普通情形,不能构成“二人以上”的罪结果加重犯。

第二种观点则指出,温某和邓某的行为符合的构成要件,但不应将整个案件视为既遂,而应分别认定温某为既遂,邓某为未遂。

第三种观点主张,温某和邓某的行为符合的情形,应认定为“二人以上”。

案件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关于本案是否构成二人以上的罪结果加重犯,关键在于是否应以既遂作为的标准。从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出发,“二人以上”应以既遂为标准。此案是共同犯罪,根据“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原则,邓某的行为也应认定为既遂。温某和邓某的共同行为符合的构成要件,构成罪的结果加重犯。在量刑时,可对邓某酌情从轻处罚。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加重事由是以既遂为标准的。属于典型的共同正犯情形,各个正犯的行为结合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在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各个正犯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每个正犯都要对共同犯罪行为负责。共同犯罪中,“一人既遂,全体既遂”,故邓某也应承担既遂的刑事责任。

作者:石城法院 袁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