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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适用方式详解:种类与应用场景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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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适用方式详解:种类与应用场景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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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罚金刑的适用方式

罚金刑的运用形态,从全球各国的立法案例来看,主要包括四种类型:单科罚金制、选科罚金制、并科罚金制和易科罚金制。其中,并科罚金制进一步分为得并制和必并制。得并制指的是在刑法规定判处自由刑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并处罚金刑,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来判断。必并制则是指在刑法中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处以罚金刑。我国刑法中,并科罚金制主要是必并制。在修订刑法的过程中,有观点建议对财产犯罪明确规定必须并科罚金,以使罚金刑的适用成为必要,充分发挥其作用。这一观点已被我国刑事立法采纳。据统计,我国刑法中有1个罪名采用得并制,114个罪名采用必并制。过度依赖必并制罚金刑可能导致对罚金刑本质的认识误区,并与国际通常做法相悖。

二、关于必并制罚金刑立法的反思

观察我国的刑法典,可以发现必并制罚金刑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1. 必并制罚金刑的立法配置不当。我国现行刑法对财产犯罪如、盗窃、抢夺、诈骗等规定了必并制罚金刑,但对贪污、贿赂犯罪并未规定罚金。在刑法分则第八章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中,只对单位受贿、行贿规定了并处罚金,对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一定范围内的,既没有规定处以罚金也没有规定处以没收财产,这无疑是一个立法上的缺陷。

贪污贿赂犯罪具有财产犯罪的双重属性,其社会危害性及对利益的侵害与盗窃、诈骗、抢夺等犯罪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对于这种贪利性犯罪,只有从经济上给予严厉惩罚,例如并科罚金刑,才能有效遏制贪污和贿赂犯罪。我国刑法应考虑对贪污、贿赂犯罪引入并科罚金制,尤其是对个人贪污或受贿达到一定数额的,应明确规定并处罚金,以弥补现行立法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