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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两高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解释一的核心内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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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两高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解释一的核心内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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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刑事案件的法律解释(一)》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并从即日起生效。以下是关于该解释的详细内容和解读,供大家参考。

那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刑事案件的法律解释(一)》究竟包含哪些内容呢?

该解释主要是为了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明确。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1. 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等情形;

2. 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3.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4.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 造成的伤亡人数是前述第一款规定人数的三倍以上;

2. 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

3. 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导致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

4. 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

5. 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解释还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如果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但依法构成犯罪的,则以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该解释还对放纵他人犯罪、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与他人共谋实施犯罪等情形进行了规定。对于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规定了追诉期限、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等内容。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的法律解释》已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如果之前的司法解释与此次的解释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将以此次解释为准。对于想要更深入了解该解释内容的朋友们,我们特此介绍了上述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更多帮助,请访问我们的官方网站——123律师网(12364.com)。我们的专业律师团队将为您提供在线咨询服务,为您解决各种法律问题,为您提供最全面的法律支持。我们始终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