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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不能认定为中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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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不能认定为中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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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刑法的第68条第1款规定,当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关键线索以协助侦破其他案件时,便可视作立功行为。但并非所有获取的线索与材料均可被认定为立功,需排除某些特定情况。

法律咨询服务:在何种情况下,所提供的线索、材料不能被认定为立功?

律师回应:

1. 通过非法手段或非法途径自行获取的线索与材料;

2. 原任职于查禁犯罪等职务时,因该职务获得的线索与材料;

3. 他人违反监管规定,主动向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与材料;

4. 拥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提供的线索与材料。

相关法条详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如下:

第三十条,关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问题,他们的回避决定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作出。对于院长的回避,则需由本院的审判委员会决定。而对于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则由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在未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他们不能暂停对案件的侦查工作。若申请回避被驳回,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上述法条中关于回避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行行使辩护权外,还可委托一至二人作为其辩护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的包括:律师、由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正在执行刑罚或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三条,对于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而对于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则有权随时委托。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也负有告知义务,需在规定时间内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四条,对于那些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未能委托辩护人的公诉案件被告人,人民法院可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而对于那些是盲、聋、哑或未成年而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必须指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设立了多重的法律援助与辩护制度,确保每个被告都能得到公正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