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站数据
9 6 1 5 2 8 3

滥用职权与徇私舞弊的处罚措施

admin |            
问题更新日期:

问题描述

滥用职权与徇私舞弊的处罚措施
精选答案
最佳答案

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拥有一定权利的人,他们通常会利用职务之便做一些违法的事情,伤害大家的利益。那么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怎么处罚呢?下面让123律师网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的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涉嫌贪污受贿,那么按照处罚较重的处罚。

徇私舞弊的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徇私舞弊罪属于渎职罪中罪名。刑法的具体条文有: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四百零一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三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零四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五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一条: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二条: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四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是否属于徇私情形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属于徇私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涉嫌贪污受贿那么按照处罚较重的处罚。私情之害:当权力遭遇私欲

徇私,顾名思义,就是为了一己的情感或利益而做出不合法的行为。这通常表现为对金钱的贪婪、对美色的渴望、对亲友的袒护、对人际关系的偏袒、打击报复他人,或是为了其他个人情感或私利而行动。那么,为了本单位谋取私利是否也属于徇私呢?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却未被移交给司法机关处理,这往往是因为部分执法机构的领导为了本单位的私利,采用以罚代刑的方式造成的。这种行为具有极强的社会危害性,不仅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也纵容了犯罪行为的发生。我们不应简单地将“为牟取本单位私利”的行为一概而论为徇私。

根据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61条明确规定:当行政机关为了本单位的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未予移交,而是选择行政处罚代替刑罚时,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应责令其纠正。如果拒不纠正,则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行政处分;若存在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情况,则依照刑法第188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对于单纯为了单位谋取私利的行为,并未视为徇私舞弊。

立法者的观点是明确的:徇私舞弊中的“私”是指个人的情感或利益,而不包括小集体的私利。为单位谋取私利并不属于刑法所定义的徇私情形。那么,这个结论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是否相矛盾呢?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对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情况做了规定,其中包括“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这种情况应予以立案。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都被视为徇私舞弊。解释中所列的情形只是行为的客观方面,并未涉及到主观方面。要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除了客观方面符合解释所列举的情形外,主观方面还必须具备徇私舞弊的动机。

关于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受贿罪的关系,当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不予移交,并且因此收受他人贿赂时,会同时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和受贿罪。这两个罪之间存在方法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对于这种牵连犯的处罚,学界存在多种观点,而新刑法并未对牵连犯的处罚规定一个统一的原则。

滥用职权与徇私舞弊,其本质都是为了个人的私情或利益而做出不合法的事情。它们可能表现为贪图金钱、权利、美色或是为了其他个人情感而偏袒某些人或某些事。在面对这样的问题时,我们应该更加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以保护我们的权益不受侵犯。若想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欢迎访问123律师网(12364.com)进行专业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