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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爱深重:逃犯儿子自首,母亲痛哭见证归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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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爱深重:逃犯儿子自首,母亲痛哭见证归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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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自首是犯罪嫌疑人进行自我救赎的方式。近日,湖北孝感的一位母亲将犯事的儿子送到派出所自首,将儿子交给民警后,转身在外面的楼梯痛哭。那么,母亲送逃犯儿子自首痛哭,认定自首要什么条件呢?下面由123律师网(12364.com)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母亲送逃犯儿子自首痛哭,认定自首的条件

该名嫌疑人是属于在逃人员,其冒充银行工作人员电话推销信用卡,以办卡费和押金为由实施诈骗。母亲送其到派出所,希望争取宽大处理,重新做人。

而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自首的情形有主动投案自首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该嫌疑人在母亲陪同下自首的,可以认定投案自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自首的认定

关于自首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共有以下情况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1.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 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 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 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 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 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8. 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对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也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123律师网(12364.com)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