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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滥用职权:权力的越界与后果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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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滥用职权:权力的越界与后果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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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理论界对滥用职权尚未有明确界定,有些学者参考国外情况列举了滥用职权的表现。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具备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力,其行为形式上也合法,但行使权力的目的违反法律、法规赋予其该项权力的目的。

滥用职权的构成要件包括:

1、行政机关拥有该项职权。

2、以故意为要件。

3、出于非法目的。

4、后果显失公正。

西方主要国家也对行政滥用职权进行了定义,但均未明确界定。在英美法系国家,滥用行政职权被认为是越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在美国,滥用职权被明确界定为滥用自由裁量权。在大陆法系国家,滥用职权主要包括三项内容: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目的不是出于公共利益,而是出于私人利益或所属团体利益;行政主体的行为虽然符合公共利益但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特别目的;不按法律要求适用程序。

行政滥用职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违背法定宗旨、不一致的解释和反复无常等。违背法定宗旨是指行政主体因受不当动机和目的支配致使行政行为背离法定目的和利益。不一致的解释是指行政主体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不符合该项立法的精神和价值目的,不符合社会公认的基本准则。

一、反复无常的行政行为

反复无常的行政行为,指的是在事实和其他情况没有发生改变的情况下,行政主体因受其他因素影响,频繁变更自身的主张和目的,以达成非法的目标。行政行为应当具备公定力和拘束力,若出于个人目的而随意改变,则构成权力的滥用。

二、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或延迟履行公共义务的行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若法律未明确规定行政行为的期限或规定了一定的行为幅度,给予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行政主体在自由裁量范围内出现不当延迟或不作为,便属于滥用职权。具体情形如下:

1. 行政主体对无明确法定期限的事项保持模糊态度,条件提出使得相对人无法接受,从而拖延办理。

2. 在法定期限内,对于客观上需要紧急处理的事项未能及时办理,导致相对人遭受损失的,也视为拖延履行。

由此可见,行政不作为与滥用职权有重叠之处,对于这部分行为应纳入行政滥用职权的审查范围。

三、不当的行政程序

行政主体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只有在程序领域享有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不当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情形:

1. 步骤严重失当,如必要步骤的省略或颠倒,恣意增加步骤等。

2. 行政方式非常不得体。

3. 以某种司法程序代替行政程序。

四、比例失衡的行政行为

我国行政法上的平衡原则针对的是自由裁量过程中各种利益、价值的权衡与平衡。比例失衡具体表现为行政行为显失公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在对被管理人的权利作出限制性决定时,需考虑所限制的权利与所维护的利益之间的比例关系。

2. 在进行行政处罚时,需考虑所采取的措施与被管理人的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之间的对应关系。

五、行政滥用职权的成因分析

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滥用职权的现象屡见不鲜,其原因主要如下:

1. 随着社会的发展,面临的政治、经济、社会问题复杂多变,创新发展不断涌现,导致相对滞后的立法与司法难以应对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这使得行政在主导社会发展方向上承担重任,职权扩张成为必然。权力具有不断膨胀和扩张的特性,如未受控制,极易异化,从保障公民权利转变为妨碍或侵害公民权利。

2.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是行政滥用职权的重要原因。虽然自由裁量权是行政管理的必然要求,但由于社会的创新发展与法律的相对稳定之间的矛盾,以及法律条文表述的概括性,使得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成为必然。如果片面追求公正而忽视效率,或者偏离法律规定的目的与精神,那么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掩护下,行政机关极易滥用职权。

3. 内部监督机制的单一性也是导致行政滥用职权的原因之一。行政机关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与制约制度,特别是实体性与程序性控制相结合的制度尚不完善,这为行政滥用职权提供了便利条件。

4. 当前的行政诉讼法仅对具体行政行为赋予司法审查权,而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仅在行政复议时可以申请审查,完全排除了对其的司法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往往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如果不对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司法审查,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滥用职权的问题。

综上,为了防止和解决行政滥用职权的问题,不仅需要加强立法和行政控制,更需要进行司法审查,将其纳入司法救济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