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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宾伪证案:法律红线不容逾越的证言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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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宾伪证案:法律红线不容逾越的证言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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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某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XXXX)某刑初字XXX号

公诉机关: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某彬,男性,出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居住于汝州市某镇某村一组。因本案于XXXX年XX月XX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XXXX年XX月XX日正式逮捕。现被羁押于某市看守所。

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某检刑诉XXX号文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伪证罪,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高度重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由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某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XXXX年XX月XX日上午6时许,在汝州市某镇某村,牛某利与牛某龙家因宅基地的出水问题发生冲突,牛某利将牛某龙的妻子卫某果打成重伤。牛某利因此被逮捕羁押。被告人王某某作为现场目击证人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证言。在牛某利故意伤害案提起公诉后,牛某利的亲属找到王某某,企图其开脱罪责。

被告人王某某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向法院和公安机关作出牛某龙误伤其妻、牛某利无罪的虚假证言,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诉讼活动。公诉机关基于此案情变化,对牛某利故意伤害案提出延期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使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构成伪证罪。公诉机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考虑到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以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折抵刑期。即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需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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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