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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贱卖罪:徇私舞弊折股及低价出售之刑责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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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贱卖罪:徇私舞弊折股及低价出售之刑责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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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详解

一、概述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指的是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主管人员,出于私人利益考虑,故意将国有资产以低于实际价值的价格折股或出售,从而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刑法》相关条款

根据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主管人员,如果因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刑期将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三、立案标准

当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主管人员,因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并符合以下任一情况,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1.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2. 导致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破产的;

3. 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犯罪构成分析

(一)客体要件

此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国家作为终极所有者,拥有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这包括收益的权力和资产的最终处置权。此罪行使国家丧失了部分原始产权,即那些因被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低价折股或出售而导致的国有资产损失。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并保障其保值增值,国家制定了完善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任何破坏这些制度的行为,都将对本罪构成侵犯。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国有资产往往建立在国有资产评估中的粗评、漏评、低评之上,直接侵害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导致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出于私人利益考虑,将国有资产以低于实际价值的价格折股或出售。这包括:违反公司法及其他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行为;为了谋取私利而违反法规的行为;以及实施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这里的国有资产不仅包括国家的资金、机器、设备等有形财产,还包括商标、商誉、专利等无形资产。

在表现形式上,可能是国有公司在合资、合营、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不进行资产评估或低于实际价值进行折股;也可能是对实物资产的低估;或者是对国有公司的商标、商誉、专利等无形资产未计入国家股等。任何形式的低于资产实际价值的价格折股或出售,都属于此罪的范围。一、犯罪的属性

此项罪名系属于结果犯罪。当行为人因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以低价折股或售卖时,其犯罪构成必须以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为必要条件。否则,只能追究其行政责任。这里所指的重大损失,指的是因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而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且无法挽回,对国家利益形成重大损害的状况。关于“损失重大”的具体认定标准,尚待最高司法机关作出权威性的解释。

二、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具有特殊性,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个体或团体均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三、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本罪必须由故意构成,且必须伴有明确的徇私动机。若行为人并非出于故意,也不具备徇私舞弊的动机,而是因为其知识水平、专业能力或业务能力的不足,导致在国有资产折股或出售时发生失误,那么此种情况不能构成本罪。

四、犯罪行为的辨识

当行为人的低价格折股或售卖国有资产的行为被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现时,如果及时予以制止或纠正,且客观上并未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那么此种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犯罪。这也就意味着,即使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但只要未造成实质性的国家利益损失,就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对于此项罪名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主体、主观、客观等多方面因素。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司法机关需依据法律条文和实际情况,审慎判断,以确保公正的司法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