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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详解刑法第276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新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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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详解刑法第276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新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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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二十五日获得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的表决通过,为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加大了对部分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的处罚力度。原本观点普遍认为,欠薪仅仅是欠债行为,劳动报酬的支付是否为民事行为,是否需要将其上升为刑事犯罪,一直存在争议。是否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犯罪范畴,如何科学、合理地界定其罪名,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成为了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人士热议的话题。

自《刑法修正案(八)》自一月一日起实施以来,我国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等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被正式列入法条中。为了统一司法应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还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其中将恶意欠薪的行为明确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二、构成要素

1. 主体要素

此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企业和自然人。企业主要指用人单位,如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自然人则包括除用人单位外的其他个人,特别是《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两户一伙”。

2. 主观要素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行为。这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不作为行为会导致劳动者不能及时得到劳动报酬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

具体表现为:

(1)明确表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

(2)虽表示支付但通过其他行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如转移财产、制造无支付能力的假象等;

(3)其他表明故意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3. 客观要素

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并且两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体情形如下:

(1)采取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有能力支付但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3)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但仍不支付的,如劳动行政部门、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或信访机关等已下达指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4. 客体要素

本罪侵犯了双重客体,既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三、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对于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如果数额较大且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对于单位犯罪的,除了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但如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了相应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