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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毁矿产资源的价值评估方法与步骤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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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毁矿产资源的价值评估方法与步骤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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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概述

裁判机关在处理一起涉及非法采矿的案件中,对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进行了审判。何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在沅水流域大洑溪河道瞎子堰河段非法采挖河砂,经多次劝阻仍不停止,严重破坏了该河道的矿产资源。

案件背景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在没有《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采砂行为。尽管相关职能部门多次劝阻并责令其停止,何某某仍置之不理,继续非法采挖,对河道矿产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经湖南省国土资源厅鉴定,何某某的行为导致矿产资源损失达169938元。何某某被指控犯有非法采矿罪,他对罪名的指控没有异议,但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价值提出了异议。

裁判要点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某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采矿,经多次责令仍不停止,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关于何某某提出的辩解,法院认为姚某某的采砂行为对河道不具有破坏性,而何某某的非法采砂行为导致的矿产资源损失价值已经专业机构评估并得到了省级部门的鉴定确认。对何某某的辩解不予采信。

案件分析

在确定被告人何某某破坏矿产资源的价值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1. 矿产资源被破坏的价值并不等同于何某某的违法所得。由于何某某没有记账,缺乏相关证据来确定其违法所得。而矿产资源的破坏价值是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通过鉴定程序来确定的。

2. 矿产资源的破坏价值也不等同于砂石的销售价格。砂石的销售价格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而矿产资源的破坏价值是基于合理开发后的矿产品单位价格减去单位成本,再乘以破坏资源的储量来计算的。

被告人何某某非法采矿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河道的生态环境和矿产资源,对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产生了严重影响。虽然他没有采用先进的开采技术或科学方法,但其破坏矿产资源的价值已经达到了司法解释中的定罪标准,因此构成了非法采矿罪。法院对其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同时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此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