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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死缓犯在看守所内抗拒改造的严峻处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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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死缓犯在看守所内抗拒改造的严峻处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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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死缓犯抗拒改造情节恶劣应执行死刑的核准报送问题的答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来电请示:关于押于看守所的死缓犯抗拒改造情节恶劣,应执行死刑的核准报送问题,我们经过慎重研究,现作出如下答复。

参照我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二)》第二十二问的答复,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若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情节恶劣,应执行死刑。对于此类情况,应由执行机关(即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并经本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审核同意后,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若此案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则须再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考虑到你们请示的特殊情况,即死缓犯还未及时移送执行机关,我们同意对此案按照公安厅审核后报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的流程进行处理。

我们要求下级人民法院:对于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案件,在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立即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看守所,并确保看守所及时将罪犯移交给劳改部门执行。

针对你院提出的关于死缓犯在看守所关押期间抗拒改造应执行死刑的核准报送问题,我们理解你院的困惑。根据我们的规定,死缓犯在劳改期间抗拒改造,必须执行死刑的,应由劳改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送司法厅审核后再报高级法院核准。但对于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就抗拒改造的死缓犯,我们认为应由看守所经过公安局提出书面意见,经司法厅审核同意后再报高级法院核准。请贵院按照此流程操作,并期待你们的进一步指示。

我们重申以上答复是基于1985年7月5日的请示所作出的。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细节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