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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转的累犯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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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转的累犯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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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我们很多人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入室盗窃转入室怎么认定是不是累犯的含义的问题,但是因为在日常生活中没有更层次的接触,所以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有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对于这个问题,123律师网(12364.com)总结了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第四条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五条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第六条:对于盗窃公私财物,如果存在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等行为,且数额达到规定的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百分之五十,以及其他特定严重情节,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严重犯罪行为。

第七条:对于盗窃数额较大但行为人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如果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未参与分赃或获赃较少、被害人谅解等情形,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八条:对于偷拿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如果获得谅解,通常不视为犯罪。若需追究刑事责任,则会酌情从宽处理。

第九条:关于盗窃文物的行为,国有馆藏文物如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应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犯罪数额。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多件同级文物可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进行处理。对于民间收藏的文物,则根据相关规定认定其盗窃数额。

第十条:对于偷开他人机动车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若仅导致车辆丢失,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若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遗弃导致丢失,被盗车辆的价值应计入盗窃数额。若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而偷开机动车,处理方式类似。若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则根据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对于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情况,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若实施盗窃后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则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若仅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则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对于盗窃未遂的情况,若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或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条: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解释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十四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刑的,罚金数额应在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一千元以上进行判决。若无盗窃数额或数额无法计算,则在一千元至十万元之间判处罚金。

十五条:本解释发布实施后,之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同时废止。如有与之前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解释为准。如有法律疑问,本网站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