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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与未成年人适用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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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与未成年人适用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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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观点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而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两个规定是独立的法律规范。在对未成年人判处刑罚时,需考虑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基础上,再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由于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因此不能基于死刑从轻或减轻处罚而适用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一种没有刑期的刑罚,无法在其范围内实现从轻处罚,因此在适用从轻处罚的规定时,未成年人不能适用无期徒刑。

否定观点则认为,可以对未成年人适用无期徒刑。他们认为,在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而判处无期徒刑时,已经体现了从宽处罚的原则,因此不再需要适用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实际上,这个问题在旧时代已经得到了解决。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1991年的电话答复中明确表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最高刑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的司法解释中也明确规定了未成年罪犯刑罚的适用,其中对于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未成年罪犯,除了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外,一般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笔者赞同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和肯定说的结论。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即使对比法定刑从轻或减轻处罚后应判死刑,也不能对未成年人宣告死刑。无论成年人犯罪还是未成年人犯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在法定刑的基础上从轻或减轻处罚,所以无期徒刑可以作为对未成年人实际判处的最高刑罚。

对于质疑声音,即使未成年人应处无期徒刑以下的刑罚,也可以根据其罪行比照宣告刑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对于应处死刑的未成年人案件,需要从法律角度出发,严格遵循法律规定进行量刑,确保罪刑相适应。